案例分析:
2008年9月22日晚上9時許,廈門50多歲的邱女士去找朋友聊天,騎車路過萬壽新城時,因該小區樓前的排水溝窨井蓋缺失,她的自行車輪掉進這個“陷阱”,導致她連人帶車摔倒在地,整個人動彈不得。隨后,邱女士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。經醫院檢查,邱女士右腳骨折,鑒定為十級傷殘。2008年11月13日至今年1月20日期間,邱女士前后共六次前往醫院復診,由于受傷,腳不敢受力,生活無法自理,她還不得不支付了護理費數千元。
據了解,出事的排水溝窨井蓋遺失已有一段時間,周圍并沒有放置安全提示標識,給過路人帶來了安全隱患。
邱女士認為,如果物業公司及時把遺失的排水溝窨井蓋補上,她不至于摔傷成這樣。因為,她把萬壽新城小區所在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其摔傷期間的醫藥費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貼、無法承擔兼職工作所造成的經濟損失、復診及后續治療費等。
但物業公司認為,排水溝不是他們的管轄范圍。另外,邱女士作為一個成年人,在晚上騎自行車,經過光線昏暗、車輛擁擠的地方,應該小心謹慎,摔倒了應該自己承擔責任,而不是要他們物業該承擔。
案例點評:
法院認為,物業公司應就其與開發商所約定的管理范圍承擔舉證責任,而物業公司未對此提交證據,故認定物業未對其管理范圍內的排水溝蓋的缺失及時進行修補,未盡安全管理責任,造成邱女士在水溝處摔傷,應承擔60%責任,賠償其因此而產生的醫藥費、護理費、傷殘賠償金等相應費用。
鑒于邱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,在夜間騎自行車,未謹慎駕駛并對環境認真觀察導致摔傷,其本身存在一定過錯,亦應承擔40%責任。
律師說法:當事人維權要注意保留證據
在類似情況下,行人在盡到注意義務仍然無法避免事情的發生時,要注意保留證據,比如及時報警或送醫救治前先撥打“120”,一方面,詢問醫生是否可以自行就醫,畢竟普通人的醫學常識有限,如果擅自移動,很可能帶來二次傷害;另一方面,可為日后的維權保留有效證據,如有目擊證人,最好請他們留下聯系方式,以便日后請他們出庭作證,避免權益受損卻無法舉證的尷尬。